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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校2018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
2018-05-10 12:53   审核人:

各单位:

根据《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06〕9号)规定,学校研究确定2018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现公布如下:

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二、汉语言班汉语言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成绩须达到390.5分(710分制);民考汉学生CET-4成绩须达到355分。

三、非汉语言专业民语言班学生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MHK)成绩须达到三级甲等;汉语言专业学生MHK考试成绩须达到四级乙等。

四、英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5分;俄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5分;阿拉伯语专业汉语言学生全国高校阿拉伯语专业四级成绩须达到55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成绩须达到50分。

五、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60分(百分制),民考汉学生全国大学俄语考试成绩须达到55分。

六、以下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CET-4成绩挂钩:

1.民语言班学生、汉语言班的民语言学生、汉语言班的双语言学生;

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维吾尔语言方向、哈萨克语言方向)的学生;

3.高水平运动员;

4.艺术类学生;

5.师资班学生。

七、以下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不与MHK成绩挂钩:

1.汉语言班的学生;

2.高水平运动员;

3.艺术类学生;

4.师资班学生。

达到以上条件,且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新大校字〔2006〕9号)有关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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