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校字〔2018〕41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已经2017年9月30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4日
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群体事件的骨干分子、策划者或者主要成员;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不得参加受处分所在学年度的各类评奖、评助、推优等活动,已获评奖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取消资格并停发奖助学金;
(二)因违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纪者应当赔偿;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对他人、组织名誉的影响;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学位授予等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参与非法传销、不良信贷等活动的;
(三)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2.加入宗教极端组织、邪教组织,或参与活动的;
3.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的;
4.张贴、悬挂、观看、存放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品的;
5.观看、存储、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传播宗教或发展教徒的;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3.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的;
4.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或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的。
第十四条 观看、收听、传播、隐匿非法宣传品,浏览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组织、策划、散发、编写、印刷、刻录非法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邮件(含电子邮件),偷看日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谩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肇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殴打他人,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聚众打架、斗殴者: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纠集帮助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使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攻击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持械、持刀或者动用其他锐、钝器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一次作案且总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占有他人遗失物品拒不返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分、挪用、挥霍团费、班费等集体经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故意隐匿、毁弃、破坏公私财产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资料,以旧换新的;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恶意欠缴学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期间非婚同居或者发生非婚性行为等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浏览内容不健康网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组织观看、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或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捏造消息,散布谣言,提供虚假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代表学校、学院等机构或以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
(三)擅自代表学校、学院等机构或以学生组织等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从宿舍、教室窗口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破坏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管理人员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公寓成员或让其进入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对违纪双方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留宿异性不劝阻不报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将公寓钥匙交给本公寓以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等违规电器或违反灯火管制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贩卖、吸食、持有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携带、贩卖匕首、弹簧刀、菜刀、腰刀、刮刀、刺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禁止学生饮酒,发现学生饮酒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饮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聚众饮酒或酒后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阅览证等证件,或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虚报冒领、冒用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印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各类信息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集体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组织者或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组织未曾登记注册(已注销社团)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教学、科研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无故缺勤的,其缺勤次数折合为旷课次数,具体折算方法及相应处分按照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旷课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其他违纪处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违纪行为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下文处理;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校下文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将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九条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在全校范围公布,记过以下处分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民族团结、涉及国家机密等情况不适宜公布的,只公布处分结果。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开始时间从学生拟处分告知书中确定的申诉期结束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开除处分决定作出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并记录在案。档案由学校退回其生源地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有权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等,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4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