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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2018-04-26 15:57   审核人:

新大校字〔2015〕72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经2015年5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9日

新疆大学研究生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推动我校研究生考勤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以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创建数字化校园为契机,不断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管理水平,引进考勤管理系统开展研究生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考勤管理系统由研究生院思想教育科负责管理,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勤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考勤方式

(一)每学期开学,在学院注册时,须同时进行考勤;

(二)每学期开学至学期结束,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以及一年级博士研究生,须每月考勤三次,考勤时间分别为每月1日~3日、11日~13日、21日~23日;

(三)每学期开学至学期结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博、硕士研究生以及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须每月考勤一次,考勤时间为每月1日~3日;

(四)每学期结束前最后一次考勤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勤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须在节假日结束当天(即正常上课前一天)的北京时间2000前,到学院进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处理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内,一次缺勤,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半个月学业奖(助)学金;累计两次缺勤,给予警告处分并停发一个月学业奖(助)学金;累计三次缺勤,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请、销假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办理病假、事假的,请假手续参照《新疆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期间因公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阅资料、进行实验测试或参加就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工作的,请假时应提供会议通知、调研计划等证明材料,外出时应严格按计划进行,请假手续参照《新疆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执行。

   销假时间在当期考勤时间内的,参加本期考勤;销假时间在当期考勤时间结束后的,参加下一期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办理休学的,休学手续参照《新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休学期满时,休学研究生应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正常参加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办理参照《新疆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执行。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限时间内,正常参加学校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导师应督促研究生按时考勤,研究生因无故不按时参加考勤受到处理,其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学期内,研究生缺勤1次,给予该生导师通报批评;同一研究生累计缺勤2次,给予该生导师通报批评并扣发导师该生半年育才费;同一研究生累计缺勤3次,暂停该导师一年招生;若一学期内,同一导师同时出现两名及以上研究生因缺勤受到退学处理的,取消导师指导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负责研究生的班主任、辅导员应做好研究生考勤组织管理工作,督促研究生按时考勤,组织管理环节出现问题的,学院负责研究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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